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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机制

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简报 (2013年第18期)

来源: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日期:2013-10-18   访问量:7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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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社厅出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省人社厅等部门采取五项措施  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淮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

 

 

  省人社厅出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和监督,省人社厅近日出台《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6号),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管辖分工、规范服务、监督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一)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许可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全面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与备案等工作规范,并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监督电话等。同时要建立并落实行政许可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大力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申请行政许可以及办理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公布结果。
  《通知》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或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等形式,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在办公场所明示合法证照、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指导督促在省内跨社会保险统筹区派遣劳动者,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认真做好对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工作,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省人社厅等部门采取五项措
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62号),对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统称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提出具体要求,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通知明确,一是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定期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预算款中的劳务费单独列入账户管理的办法,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资情况不清而造成监管难的问题。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人均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逐月将资金及时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同时注明资金用途,并负责监督工资支付。该资金仅限劳务分包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时,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付清职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结算并付清工资。二是建立健全“一卡通”实名制用工管理制度。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向建筑业职工免费发放社会保障卡,建立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使建筑业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比照社会保障卡信息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主动履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大力推广由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职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职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三是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考勤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规范使用劳动计酬手册,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如实载明职工出勤和工资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同时逐月向职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四是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责任落实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职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由项目经理、专业承包负责人、劳务企业负责人以及一线职工代表共同组成职工工资支付监督小组,加强对工资实际支付情况的管理,建立职工工资发放台账。五是建立健全联动处置和信用评价考核制度。强化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属地化管理,将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职工工资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强化预警预防、快速反应和联动处理,采取常态监管、现场排查、专项检查等手段,定期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活动,有针对性地打击和解决恶意讨薪、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突出问题。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评价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与招标投标、资质审批、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相结合,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淮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近年来,淮安市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劳动关系运行以及各项工作继续保持良好态势,充分发挥了稳就业、扩社保、惠民生、促发展的积极作用。
  2007年以来,淮安市一直坚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履行社会责任”星级企业创建活动,并将创建内容由劳动关系和谐,扩展到劳动关系、环境关系、社会关系“三位一体”的全面和谐,把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非公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创建工作重点,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创建工作内容,市委市政府还将创建活动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目标体系,加大统筹指导与推进支持力度,走出了一条具有淮安特色、符合淮安实际的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之路。目前,淮安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5%,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3264份,覆盖企业8974家,覆盖职工63.5万人;共有近3000家企业参与各级创建活动,1400多家被表彰为星级企业,其中市政府表彰的三星级以上企业达到543家,和谐劳动关系园区7家,创历年来最好水平。近日,淮安市政府召开工资集体协商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会议,总结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作,表彰工资集体协商先进集体和和谐劳动关系企业。
  下一步,淮安市将充分运用组织合力、宣传合力、推进合力,形成全市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完成。一是完善劳动关系指导服务机制。全面推进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完善企业裁员机制,依法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继续落实并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不断扩大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努力提高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质量。切实加强对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支持工会或职工代表依法提出协商要约,督促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加强基层工会和企业组织建设,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强化协商代表培训,切实解决集体协商中存在的“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和不会谈”的问题。二是健全劳动关系监管督查机制。依法规范劳动用工,重点推进中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依法严格规范劳动派遣用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一体化调处机制,依法依规有效处理好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注重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在预防、处理劳动关系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和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及时有效查处违法案件,不断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三是建立劳动关系扶持促进机制。继续落实中央、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措施,特别是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引导企业在转型升级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岗位稳定和劳动关系和谐。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把党建和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坚持自身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并重,引导广大职工关心企业成长,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献计出力,形成利益共同体。大力实施企业家培育计划,加快培养一批具有开阔眼界、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经营能力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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